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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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