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七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該判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九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該判決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公共危險案件之判決正本計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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