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乙○○男三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甘義平 律師
姚本仁 律師 莊秀銘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坦承犯行,犯嫌重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