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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