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九、乙○○負擔十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共同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六千元,惟被告乙○○辯稱六萬元部分係丙○○透過其向原告借款,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鄭宜峰之證述在卷可稽,故本件六萬元部分之借款人係被告丙○○,被告乙○○僅係代丙○○為借款,故原告請求乙○○共同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至於被告辯稱六萬元部分業已清償云云,並未提出證據以證其辯解為真,尚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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