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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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六五0號
原告丙○○原告仟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判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丙○○應提出給付訂金之付款資金往來證明(卷內收據以外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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