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簡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叁佰元,原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時駕車行經臺中市○○
區○○○○道路北上28公里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不慎撞及由原告所承保,第三人 吳穗華 所有並由其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
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
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4,177元(零件費用:54,637元,工
資4,100元,塗裝5,440元),原告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
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
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64,1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駕照、估價單、車損照片
及發票原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製作之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
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至第38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惟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2
012年7月(即民國101年7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
105年8月11日止,使用期間為4年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
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
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
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
舊金額為46,508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
零件費用為8,129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
4,100元,塗裝5,440元,總計為17,669元。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6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
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
、第436條之20、第393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1年7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5年8月,已使用4年2月,則零
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129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54,6370.369=20,1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54,637-20,161=34,476
2.第2年折舊值:34,4760.369=12,7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34,476-12,722=21,754
3.第3年折舊值:21,7540.369=8,0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21,754-8,027=13,727
4.第4年折舊值:13,7270.369=5,065
第4年折舊後價值:13,727-5,065=8,662
5.第5年折舊值:8,6620.369(2/12)=533
第5年折舊後價值:8,662-533=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