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相 對 人  林倍華
相 對 人  林錦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霞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倍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
人林錦毅就被繼承人 林大圳 所遺留之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之登記予以撤銷,並登記為相對人林錦毅及林倍華公同共有
等語。本院調解程序時相對人二人之訴訟代理人表示其父親
林大圳死亡時,尚有母親及5名子女等語,本院職權向家事
庭查詢是否有受理被繼承人林大圳之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查無資料,可見被繼承人林大圳死亡時之繼承人,除了
相對人2人外,尚有其他人亦一同繼承,故聲請人僅對相對
人2人聲請調解,尚無從達成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目的。
且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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