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民事庭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