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