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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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96號
原 告 謝政家
被 告 蔡彥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