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玉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起訴
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