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楊琇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純霞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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