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興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使用過
之注射針筒及蝴蝶針貳支、未使用之蝴蝶針貳支、Fresofol注射
液空瓶貳瓶、PanacalInjection注射液空瓶貳瓶及AvapyraInj
ection注射液空瓶貳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至第18行暨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7行至第8行關於「Fresofol注射液
、PanacalInjection及AvapyraInjection注射液空瓶各2
瓶」之記載應更正為「Fresofol注射液空瓶2瓶、PanacalI
njection注射液空瓶2瓶及AvapyraInjection注射液空瓶2
瓶」之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
二、核被告陳興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
危險罪。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而於民國102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竟於混合注射3種麻醉用品後率爾駕車上路,復發生衝撞事
故,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其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惡
性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及
蝴蝶針2支、未使用之蝴蝶針2支、Fresofol注射液空瓶2瓶
、PanacalInjection注射液空瓶2瓶及AvapyraInjection
注射液空瓶2瓶,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