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興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使用過
之注射針筒及蝴蝶針貳支、未使用之蝴蝶針貳支、Fresofol注射
液空瓶貳瓶、PanacalInjection注射液空瓶貳瓶及AvapyraInj
ection注射液空瓶貳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至第18行暨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7行至第8行關於「Fresofol注射液
、PanacalInjection及AvapyraInjection注射液空瓶各2
瓶」之記載應更正為「Fresofol注射液空瓶2瓶、PanacalI
njection注射液空瓶2瓶及AvapyraInjection注射液空瓶2
瓶」之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核被告陳興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
危險罪。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而於民國102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竟於混合注射3種麻醉用品後率爾駕車上路,復發生衝撞事
故,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其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惡
性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及
蝴蝶針2支、未使用之蝴蝶針2支、Fresofol注射液空瓶2瓶
、PanacalInjection注射液空瓶2瓶及AvapyraInjection
注射液空瓶2瓶,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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