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忠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859號、99年度偵緝字第1891、18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3月10日、99年6月9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15029、15030、15031及133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3324│││裝袋)│0.008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檢體用罄)│洛因陽性反應)│├──┼──────┼────────┼──────────┤│2│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3324│││裝袋)│0.163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152公克)│洛因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29│││含包裝袋)│1.752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1.743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29│││含包裝袋)│2.693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2.683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29│││含包裝袋)│4.02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4.017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30│││含包裝袋)│0.608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599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30│││含包裝袋)│0.89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880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8│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5031│││含包裝袋)│0.163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152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