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李麗娟 被告 王貴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王貴新係大陸地區人士,原告為配合訴外人綽號「 阿明 」之男子使被告進入臺灣,而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在大陸福建省福州市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並於同年11月16日持上開結婚公證書至高雄縣大寮鄉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業經鈞院以95年度簡字第1845號判決原告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確定。是兩造間無結婚之真意,係假結婚,兩造婚姻顯屬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退而言之,若認兩造結婚有效,則被告自92年10月24日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迄今從未至臺灣與原告同居,兩造既無同居之事實,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等語。並為㈠先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㈡備位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到院。
四、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為配合訴外人綽號「阿明」之男子使被告進入臺灣
,而於92年10月24日與被告結婚,是兩造間無結婚之真意,係假結婚,兩造婚姻顯屬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且鈞院亦以95年度簡字第1845號判決原告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確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簡字第1845號簡易判決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5號、本院95年度簡字第184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他字第2437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按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兩造之結婚行為地在大陸,是有關兩造結婚要件,自應適用行為地法即大陸地區之法律。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之規定,結婚須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確立雙方間之夫妻關係,依同法第2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之規定意旨,結婚應由當事人自主,此為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應無疑義。亦即結婚之身分行為仍須在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間均具有真實之結婚意思表示時,始為合法有效,否則若有意思表示不自由、惡意串通、合法掩飾非法、作虛弄假等情形,其所表彰結婚之意思表示之民事行為均屬無效,基於該無效之意思表示所締結之婚姻,自屬自始無效之婚姻。查本件原告意圖使大陸地區人士即被告進入臺灣地區,於92年10月24日與被告於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並於92年11月10日持上開公證書至高雄縣大寮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以95年度偵字第85號提起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845號判處原告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等情,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兩造間因無結婚之真意,基於無真意結婚之意思所締結之婚姻,自始無效,其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應堪認定。
㈢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本件原告因假結婚而為結婚登記,致戶籍登記內容不正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登記內容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即符合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之利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本件婚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又本件原告主張之先位聲明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既有
理由,則其備位聲明請求准予兩造離婚,則無庸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