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63號聲請人 王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0│1│1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