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原告 王偉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偉強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7,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