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99號原告 胡雅婷 被告 胡忠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五九一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