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黃康傑 被告 蘇時正
崔保元 林宜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0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古瑞君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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