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被告 馮尚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