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約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約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一、第二行「之之」應更正為「351號」外,其餘部
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約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三、審酌被告陳約翰之品行,犯罪之動機,及犯罪後認罪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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