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6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達禎 (原名 陳必仁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