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 告 朱財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國強住所地係於臺北市○○區○○街○號,有被
告郭國強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
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郭國強之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土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