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台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忠 和
訴訟代理人 胡曙光
郭志堅
被 告 鄭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