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威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