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朱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陸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陳鴻璋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鴻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