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38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