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犯醫師法之未經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八十七年易字第五八九一號)確定。竟於緩刑期間(聲請書誤植為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更犯醫師法罪,經貴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九號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