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夾鏈袋壹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貴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九號裁定送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所八十八年二月九日高所正戒勒字第六○四號函送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經貴院再依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四二九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及貴院依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四四○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後,已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一三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押之含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一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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