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殘渣(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街一之七號前,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業因被告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三九六號處分不起訴。惟本件查扣之安非他命殘渣(含袋重○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純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