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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