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