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9號
被上訴人億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互助鋼鐵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89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
8萬9,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法書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