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邦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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