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42歲
三樓之一(另案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2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