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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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上訴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27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於94年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