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253號
原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告甲○○
9樓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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