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93號原告 陳萬水
謝大立 謝哲明 謝全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訴字第1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