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5417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3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民國97年11月4日,以行動電話恐嚇 吳詩涵 ,致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677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5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於97年8月29日確定。復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677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98年10月7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不知警惕,於緩刑期間內之97年11月4日,利用行動電話發送簡訊,以「我會把你殺掉」之言語恫嚇他人,其尊重他人法益及守法之觀念仍有欠缺,顯未因前次偵審教訓獲得矯正,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