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新發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昱陞事務機器行 蔡宗 │陽信商業銀行安順分│99年7月30日│29,453元│0000000││││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