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政道選任辯護人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道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政道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9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5月25日因另案送執行而停止羈押,再於同年6月20日另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再執行羈押,至100年7月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0年9月1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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