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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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家豪 選任辯護人 王榮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家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