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原   告  洪令航
被   告  劉慧萍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慧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