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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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吳建勲與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因感情糾紛,而
行不理性之行為,先後2次寄送電子郵件恐嚇被害人,使被
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實有不是,併衡諸其犯後之
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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