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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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嗣因檢察官移送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4年6月10日上午10時35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