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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