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