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8號聲請人 張萍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年10月1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10月2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7153.1││││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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