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抗告人 單瑜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固為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內容可供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為明瞭本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24號事件民國104年12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原審未查,以該裁定係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駁回聲請,然該法條業經刪除,應適用104年10月30日公佈之新法云云。經查,抗告人所稱伊無法自開庭筆錄得知開庭所陳詳細內容之上開事件均屬家事事件,其處理程序依法應以不公開為原則,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準此,原審對於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未予許可,而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所持理由雖不盡相同,結論則無二致,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郭淑貞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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